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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淅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19 09:54: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15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制定出台了《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淅政办〔2017〕46号)文件。

二、起草过程

淅川县医保局牵头起草《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过与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卫健等部门对接,结合2020年度县脱贫攻坚工作和医疗救助资金结余及使用情况,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事宜进行补充修订

三、对象范围

脱贫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主要内容

(一)救助标准

1.对门诊重特大疾病规定的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予以救助。

2.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含基本医疗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按以下比例救助:集中特困供养对象95%分散特困供养对象90%脱贫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80%

3.救助对象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扣除基本医疗起付线后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市域外普通疾病40%、重大疾病50%的比例进行救助,市域内按60%比例进行救助。

(二)救助限额

门诊救助年度最高限额10000元普通疾病住院救助年度最高限额10000元重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最高限额20000元

(三)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在县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的,直接在本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一单制”报销。

2.救助对象在县内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和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出院后携带相关资料在县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报销窗口登记核算报销。

(四)此通知执行开始与截至时间

此通知属于过渡性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待省市新的文件出台后执行将新的政策,此通知自动废止。

(五)淅政办〔2021〕5号文件政策较豫政办〔2015〕154号文件政策有哪些变化。

淅政办〔2021〕5 号文件将门诊年度救助限额由5000元提高至10000元。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比例由70%提高至80%,分散特困供养对象住院救助比例由80%提高至90%,集中特困供养对象住院救助比例由90%提高至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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