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21-0000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1-03-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淅政办〔2021〕5号 | 所属主题: | 2021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淅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淅政办〔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154号)文件精神,结合2020年度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和医疗救助资金结余及使用情况,为巩固我县脱贫攻坚成效,现就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脱贫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门诊救助
对门诊重特大疾病规定的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予以救助。
三、住院救助
(一)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
1、取消救助对象在淅川县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
2、对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以下比例救助:集中特困供养对象95%、分散特困供养对象90%、脱贫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80%。
(二)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扣除基本医疗起付线后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市域外普通疾病40%、重大疾病50%的比例进行救助,市域内按60%比例进行救助。
四、救助限额
门诊救助年度最高限额10000元,普通疾病住院救助年度最高限额10000元,重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最高限额20000元。
五、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身份证或社保卡网上登记、审核,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一单制”报销。
2、救助对象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相关资料直接在县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报销窗口登记核算报销。
3、救助对象县内门诊救助直接在县人民医院结算报销,县外门诊救助凭相关资料直接在县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报销窗口登记核算报销。
六、补充通知执行时间
此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月1日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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