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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1-2020-00001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0-12-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2020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22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2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淅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410

 


淅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省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的准则,严格程序,提高质量,讲求效率。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办公室主任,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实行AB角工作互补制度,因公外出、休假期间,由AB角对应方自动补位,代行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审签紧急公文、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

八、县长离淅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九、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

十、县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县政府各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强化“大程序”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党委、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以水质保护、绿色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产业基础、区位资源等方面优势,强力实施“生态立县、旅游兴县、工业强县、创新活县”四大战略,做强做优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工业经济,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奋力建设水清民富县强新淅川。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淅川。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职能边界,放管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两次。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程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县司法局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核,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司法局负责对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县政府法律事务,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具体承办,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工负责。县政府组成部门的法律事务要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确定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三十三、积极回应关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组成(党政分设部门为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邀请县委、人大、政协各一名领导参加,同时邀请法院、检察院、党群部门参加会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重大决策、决定;总结和部署县政府的年度或阶段性重要工作;

(二)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重大事项。

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应邀请县委、人大、政协各一名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报请市政府审批或县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

(八)讨论决定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九)研究通过以县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授予荣誉称号;

(十)研究讨论行政区划调整、撤并及更名;

(十一)讨论决定县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每次召开前,要专题听取拟定议题情况汇报。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召集和主持,研究上级领导批示、转办或县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上级专项会议、行业性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办理。县长办公会议以研究专题事项为主,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者分管的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需要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严控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凡需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并报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批准。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确需会议交流发言的,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贯彻上级行业性会议精神,由政府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不参加会议,不得邀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

政府部门联席会议由县政府确定工作牵头单位和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关工作,重要事项形成的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一般不参加联席会议。

四十四、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政府工作部门每月月底前提交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后报县长确定。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主持召开的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事前报县长审定。涉及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事先由县司法局提出法制审查意见。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不安排临时议题。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事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尚未协调一致并未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事项,不得在有关会议和社会上公布。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签发。县长或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主持召开的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相关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审核,报县长签发。

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

四十五、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县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审核后方可提交。

四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按时参加会议。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报告。

不能出席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应的副主任向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报告。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减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陪会,通知主要负责人参会的,须报经县长批准。

全县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八、县长的公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县长。涉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与县委办公室沟通对接,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县长、分管副县长。

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出席会议、公务活动需报县长审批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服务领导同志的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县长、分管副县长。

未经县长批准,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向县政府报送公文,须是县属一级单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内容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须经县政府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牵头起草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所有上报公文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文件后面适当位置注明经办人姓名、电话。报送时应携带电子文档。

五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涉及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二、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文,与上级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均应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由县长签发或由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两个以上县政府领导分管事项的公文,应经相关领导逐一会签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县政府领导分管事项的下行文,原则上由县长签发,也可经县长委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按分工签发。县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认为必要的,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一般类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政府重要工作的公文,应须注明“经县政府同意”,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或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计划的表彰和奖惩事项,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县政府单项工作会议表彰的事项和通报,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以所属的领导小组名义印发。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表彰的公文,根据需要,应经县纪委监委、综治、卫健、审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保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涉及资金、编制事项的公文,须经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签署意见。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可以用电话、协商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公文;可以用便函或传真解决的问题,不发正式公文;可以用县政府办公室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县政府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代拟稿,主办单位应在签审前认真填制《拟办公文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正式印发的公文应按要求存档。

县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行文,应报经县政府批准。

下级机关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报告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并说明理由。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发的公文,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符合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县情,行文规范,主题鲜明,结构严谨,文字精练,指导性强。

五十五、严格公文办理责任追究。公文制发过程中凡违反规定或不按程序审核和签发的,应对主办单位和主办人提出批评,行文内容触犯党政纪和法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十六、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表示同意拟办意见或表示已阅知。签批公文不得使用铅笔。

五十七、认真执行传阅制度。县政府领导对需要传阅的“上三级”政府密级文件或党委文件,应在规定时间内阅签完毕。办公室机要人员要加强管理,严禁横传。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县政府批准。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和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淅外出,需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再履行报备手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请假的,报县政府值班中心,由县政府值班中心汇总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县长同意后,按程序报备。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的,报县政府值班中心,由县政府值班中心汇总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同意后,按程序报备。

六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七、副县长、县政府县处级干部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的监管,每年要向县政府党组进行廉政述职。

六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禁懒政怠政,杜绝失职渎职。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一、除县委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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