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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1-2020-00001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0-12-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淅政〔2020〕12号 所属主题: 2020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暂行办法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22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2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有效防治假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39号令)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招标信息发布的透明度

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且应在“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后,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低于法定时限。

二、依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对其具备招标代理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禁止超越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并对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招标人或者其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禁止其一至二年内开展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具体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签订《项目交易中介服务承诺书》,且成立项目部,项目部成员应是本公司具有相应资格的正式员工,并将资格证书、劳务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的近六个月社保证明等有关信息上传至市级诚信库。项目部成员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业务时应进行身份验证。

三、规范资格审查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特殊情况可使用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不得包含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不得指定品牌,不得违规提高潜在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对企业注册地、特定地域业绩及特殊奖项提出要求。

四、规范招投标程序,防治围标串标

1、严格执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制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范本。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必须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发售)。

2、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纳入评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一经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做无效标处理,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所有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工程类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项目概算金额2%收取,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以金融机构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若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

4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更好地体现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凡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和其他服务项目),评标必须按照随机抽取商务报价β系数办法进行。具体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依规研究制定。

5、凡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招标人可依法邀请公证机关对开标评标等活动进行全程公证。

6、实行项目招标人入场承诺制。招标人在进场登记项目时必须出具入场承诺书,承诺依法依规组织好项目交易工作。

7、实行法人代表投标承诺制。投标企业在投标时对其所提供的资质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承诺在投标活动中不借用资质、不参与围标串标、不转包、不违法分包。

8、实行中标结果公开公示制度。为增加招标投标透明度,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招标人编制、发布的中标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及简明情况;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发布媒体;项目开标、评标时间、地点;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排名情况、报价金额等信息;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中标候选人的资质资格和投标业绩、项目经理(建造师)情况(包括名单、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和业绩等)。

五、强化标后监管

1、严格落实履约保证金制度。为确保中标人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履约尽责,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按不高于中标价的10%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脱贫攻坚进程,对于公开发布实施的扶贫工程项目按照中标价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中标人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要求,凡我县公开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完善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防止中标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要求,凡在我县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中标企业在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从其基本账户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向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承诺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可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于划支。中标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项目业主不得与其签订施工合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手续。

4、强化标后履约监管。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增强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提高招标投标的公信度,必须加强标后监管。建设单位是标后监管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督责任。要重点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在岗履约情况、合同管理、施工变更、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工程拨款、竣工验收等重要内容进行管理。要严格落实合同管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签订合同,严格合同变更程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施工现场到位履约。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中标人进行相应处罚;严格控制规划设计的变更和工程量变更;建立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的监管;建立和落实违约清场机制;加强竣工结算、决算的管理,严格按中标价和合同进行结算,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和审计监督。

六、依法实施管理,加强行政监督

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 要求,充分发挥监管主体作用,依法认真履行核准、备案、监管等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县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商务等行政监督部门要把好监督关,应全程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是专家抽取和开评标环节必须到场监督;中标后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巡查和督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建立健全投标企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交易主体的“黑名单”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要加强部门联动,实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互联互通、互认共用,县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商务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交易主体的不良信息录入诚信档案,并在“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淅川县电视台进行曝光。对于存在不良记录的投标企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要限制或禁止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八、加强执法监察

建立招投标市场专项检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县监察委加强监督县政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配合,集中查处一批围标串标的典型案件,对在招标投标工作和标后监管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严查处。

九、附则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相关政策解释。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提请县政府予以修订完善。原淅政〔20184号文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2020916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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