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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02-2013-00011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0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淅川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淅川县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安委会负责组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从有关政府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在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和检查;
    (二)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培训和考核;
    (三)参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
    (四)参加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鉴定;
    (五)在紧急状态下,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意见。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专家,由县政府安委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履行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家组建立、日常管理和相关服务事宜;
    (二)接受推荐和申请,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解聘和换届工作;
    (三)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等,并据此对专家进行定期考核;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按其专业领域分为以下八个组:建筑安全组、危险化学品安全组、消防与爆炸物品安全组、交通运输安全组、能源和电力安全组、非煤矿山安全组、特种设备安全组和综合冶炼安全管理组。
    各专业组分别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为高级技师,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水平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四)身体健康,能从事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九条 聘任专家的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二)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并从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县政府安委会审定并颁发聘任证书和专家证。  
    第十条 专家接受 聘任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到通知后迅速、准时到达集合地点或事故现场,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
    (二)执行指派单位委托的工作时,应当出示委托函件和专家证件;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应当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及时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和技术评估分析;
    (四)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专家离开淅川县时间在5天以上的,应告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七)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当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专家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推荐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并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后予以解聘,其聘书和专家证应交回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和专家本人。应急时,可先行通知专家赶赴现场,事后通知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 带专家证和相关资料或设备(仪器)如期抵达指定地点参与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未经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意,专家组成员不得以淅川县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执行县政府安委会统一指派以外的任务;临时发现隐患的,可随机处理,并报告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定期召开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也可以根据各专业组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业组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 专家执行指派的任务所需费用及报酬由指派任务的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专家组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经费、专家专项津贴,以及专家开展专题调研、咨询、评估活动的酬金等)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列入部门预算,报县财政核发、专款专用。专家执行任务的酬金标准由县人事部门核定。

 

主题词:安全生产    专家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安委会、市安监局,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160份)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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