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惠企政策清单
一、土地优惠方面
《淅发〔2018〕16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六条:一次性投资或一期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至3亿元、3亿元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项目,缴纳土地费用分别按照香九厚园区8万元/亩、5万元/亩、3万元/亩,城区园区12万元/亩、8万元/亩、5万元/亩标准进行优惠。
二、企业用地及厂房优惠方面
《淅发〔2018〕16号文件》中,第三章第七条:
(一)企业购地,企业建设厂房,政府优惠。即县政府收储土地,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所有权,厂房由企业自行设计规划建设。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土地费用超出部分,由县财政以招商引资奖励的形式等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二)政府征地,政府建设厂房,企业租赁。即县政府征地建设标准化厂房,企业与县政府签订租赁协议,租赁使用土地和厂房。其租赁费按照前两年减免,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收取,给予企业优惠。
(三)政府征地,政府建设厂房,企业先租后购。即县政府征地,县政府建设厂房,企业租赁使用。前两年免付租金,第三年一次性回购,县政府按照确定的土地费用优惠档次和厂房建设时实际发生费用经审计后等额进行转让。或从第三年开始每年按土地费用优惠价和设施总价值的12%缴纳投入费用,交满十年后,在企业保持正常且持续增长情况下,土地和车间等设施权属归企业所有。
三、电价优惠方面
《淅发〔2018〕16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八条:对新招商落户淅川工业项目给予招商优惠电价,具体条件如下:
(一)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当年产生一定税收的招商引资企业,适用0.456元/度优惠电价。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优惠五年,五年后按《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科学使用丹江优惠电价电量的实施办法(试行)》(淅政办〔2017〕1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当年产生一定税收的招商引资企业适用0.5182元/度优惠电价。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优惠五年,五年后按《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科学使用丹江优惠电价电量的实施办法(试行)》(淅政办〔2017〕1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营贡献奖励方面
《淅发〔2018〕16号文件》中,第三章第九条:对招商落户淅川的工业企业(含县内异地新建、原地扩建),投资在1亿元以上,从正式投产之日起,经审核三年内,每年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财政等额奖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五、企业贡献奖励方面
《淅发〔2018〕16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条: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年度上缴(工业部分)税收(不含退税、返税等,下同)全口径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年上缴8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年上缴6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年上缴4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年上缴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0万元;年上缴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30万元;年上缴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5万元;年上缴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万元;年上缴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万元。
六、上市企业奖励方面
《淅发〔2018〕16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一条:对新招引落户淅川的企业,进驻淅川后挂牌、上市的,享受如下挂牌、上市企业奖励:
(一)企业在中国大陆或香港主板上市的,给予企业奖励1000万元,分段兑现。其中:经国家证监会或其它法定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并上网公示,给予企业上市成功奖,奖励500万元;企业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根据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其募集资金的70%以上用于本县投资的,对企业再奖励500万元。
(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对挂牌上市企业奖励50万元。
(三)通过“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全部迁至我县的企业,按《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淅政〔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七、金融招商奖励方面
《淅发〔2018〕16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二条:(一)对新入驻我县的证券机构,按照A/B、C类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A/B、C类营业部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最新年度证券公司分类登记为准。
(二)对新入驻的银行业分支金融机构,在银行入驻我县开业当月,县财政存放2000万元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并一次性奖励现金40万元作为开办费用。
八、重点项目特别奖励方面
《淅发〔2018〕16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三条: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及行业全国性龙头企业在淅投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财政奖励和优惠政策。
九、科技创新奖励方面
《淅发〔2018〕16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四条:对招商新入驻淅川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享受以下奖励:
(一)建成并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认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项目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重点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每个项目均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省、市给予奖补资金外,再一次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
(四)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攻关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支持。
(五)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和2000元的奖励。对发明专利授权量,全年达到5件、10件、15件以上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七)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研究实验的前两名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研究实验的前两名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
十、总部经济奖方面
《淅发〔2018〕16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五条:县外企业集团总部迁至我县,其分、子公司在淅川县外的法人机构,在企业总部运行前,三年内分、子公司在外地生产通过集团总部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80%财政等额奖给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建成运行后,三年内企业分、子公司在外地生产通过集团总部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50%财政等额奖给企业总部,以支持企业加快建设步伐。
十一、资产盘活奖励方面
《淅发〔2018〕16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六条:投资者利用县内停产、半停产企业的闲置资产,通过投资重组或收购本县生产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安置企业人员的前提下,按照第九条规定对合资、合作企业予以奖励,并按照发生的资产交易契税总额的50%,县财政等额对企业进行奖励。
十二、技术改造奖励方面
《淅发〔2018〕16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六条:对招商落户淅川企业(含县内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设备更新、工艺提升、产品性能提高,年度技改设备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不含退税、返税)以上的企业设备新投资部分(以当年新投资设备发票为准),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给予一年贴息奖励。
十三、高管人才奖励方面
《淅发〔2018〕16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七条:对企业新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高级技师,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按照个人应纳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财政等额奖励其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委托招商奖方面
《淅发〔2018〕16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八条:由县政府委托的招商项目或集团式招商项目,达到规定投资强度且投资额度在2亿元以上的,按照投产纳税之日起一年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20%比例,财政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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