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版

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XC412927-02-2020-00001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0-12-23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2020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23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20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宛政办明电〔202039),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底,建立1-2家符合我县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3年底,初步形成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基本建成示范引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2025,基本形成主体多元、服务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86),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卫健委、人社局、总工会、妇联)

2、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针对婴幼儿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等情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卫健委、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计划生育协会)

3、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卫健委、计划生育协会)

()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1、积极探索、分类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在城市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生活状况及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

2、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卫健委、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培育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主体

1、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加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政策支持力度,满足适龄婴幼儿家庭的照护需求。(责任单位:总工会、卫健委、发改委)

2、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的幼儿。(责任单位:教体局)

3、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保障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专业化、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

2、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县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县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卫健委)

4、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责任单位: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入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

2、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

3、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估委员会,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公安局)

四、保障措施

()加强政策支持。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培养人才、综合奖补、融资支持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立:各乡镇(街道),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严格从业人员准入标准。通过返聘教育、医疗卫生机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卫健委、教体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

()加强社会支持。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条件。(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卫健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五、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稳妥推进辖区内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卫健委负责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教体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推进幼儿园开设托班并进行监管。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住建局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县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强化宣传引导。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先进典型和行业标兵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2020810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0日印发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